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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建行真牛:法院判决与国家政策竟不敌它老子说了算

2019-04-16 16:49:27    来源:法制与社会

( 深度揭秘江苏省盱眙县建行职工宋扬实名举报他人犯罪惨遭陷害与公开打击报复的真相)

编者按: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建行职工宋扬因为实名举报本到位领导和他人合伙犯罪被盱眙县法院一审错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据此判决!当时的盱眙县建行个别领导人借机打击报复举报人宋扬,对其做出限期调离直至辞退的处理。后该案件经过举报人宋扬的艰难上诉、申诉!终审法院依法改判申诉人宋扬免于刑事处罚责任!依据国家政策规定!举报人宋扬分别向盱眙县建行和淮安市建行提出要求回行上班的要求!但被告知说,虽然法院撤销判二缓二并改判你免于刑事处罚了,也认定你是举报人,没有参与私分利息,但是我们认为你有私分利息的动机。法院判决和国家政策对我们处理你宋扬没有任何影响!因为,我们银行是属于特殊行业!可以不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就是你去北京或者其它地方上访,上面最终追究的将是地方政府和你宋扬本人的责任,是不会追究我们建行这一级组织的任何责任的,因为我们银行是属于特殊的行业,如果不相信的话,你宋扬也可以去上访试试看看。虽然你是举报人,但是,因为你有参与私分利息的动机,当初处理你宋扬我们是依据银行规章制度来处理你宋扬的。而不是法院判决。对于你要求按照法院判决结果和国家现行政策落实你的工作的请求,我行将不予支持。国家政策性红头文件居然敢公开对抗、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国家政策在盱眙建行、淮安建行没用!试问淮安市建行你们要执行谁的政策!而据我们派出去的前方记者调查了解!在宋扬被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分之后,淮安市建行有几个被判缓刑、实刑或被免于刑事责任被双开除的人现在都已经先后被落实政策继续留在建行工作,有的人建行还为他们办理了正常的工作调动与离退休手续!而当宋扬对此提出异议与质问的时候。得到淮安市建行的回答是:人家被判免于刑事处罚、缓刑,跟你宋扬被判免于刑事处罚性质是不一样的,人家是人家,你是你,你怎么能够跟他们相比,人家是行长,而且,他们个个都有社会关系!你宋扬算什么!如果你也是行长,也有社会关系的话!我们同样也可以让你回来上班!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缓刑有关系的就可以回行上班!无刑事责,任没有任何社会关系的就不可以回行上班!这是什么歪理邪说与荒唐逻辑。国家的法令、政策到淮安市建行这里为什么就执行不下去了!在这事件背后是不是隐藏着某种不可告人的【权钱】交易黑内幕。或者说里面隐藏着更大更深的集体腐败窝案。

2019年金融系统的反腐钟声已经悄然敲响,新的反腐风暴也将随之而来临,希望江苏省纪委和新组建的江苏省监察委及江苏省建行党组、纪检部门能够借此契机介入认真彻底的调查一下此事。特殊的建设银行难道它特殊的连法院判决、国家法规政策都不适用了!国家政策在淮安市建行领导人的眼里竟然还不如他们所说的关系有用!甚至说连张废纸都不如!难怪老百姓都这样说:“现如今,我们老百姓现在办事情咋就这么难呀!原来它是难在这里呀!” 法院已经生效判决、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淮安市建行都敢公然拒绝不执行!并且公开对抗!试问天底下还有什么事情他们不敢来的,在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与逐步健全的今天,能够出现这样的异常现象,岂不真的就是怪事一桩。淮安市建行能够敢公然的蔑视和对抗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这与公开的黑社会又有何区别。在淮安市建行个别领导人眼里,老子就是天下第一。法院判决、国家政策还不如他们所认为的关系重要。现如今社会,能敢这样逆天而做的人估计也不会太多,夸张点说,这胆子也忒大了吧!就这样政治素质如此差的法盲,真的不知道当初他是如何当上这个江苏省淮安市建行的行长的……借用他们的话来说,估计此君应该也是靠关系上位的吧!国家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到江苏淮安建行居然畅通不了且敢公然斗胆地公开不予执行,这应该是属于最典型的高度公开的腐败表现形式。

2019年第十九届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于1月13日在北京顺利闭幕,总书记在开幕式上的讲话至今依然是掷地有声,表明在新的一年里国家将集中聚焦金融系统的反腐斗争。随后中纪委机关报《中国纪检检察报》也同时跟进,并向外界发出了对贪污腐败、工作严重渎职、失职和拒不执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不论是涉及到谁或者说是哪一级政府组织机构,只要是发现问题,将“扭住不放,坚决予以一查到底”的强有力的声音。我们相信这应该是个很好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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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宋扬在其寓所接受体集体采访的情景

【导语】

1994年5月21日,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建行职工宋杨因为实名举报(江苏省建行、淮安市建行案件通报均已经认定此事实)本单位员工违纪、犯罪,被当地检察院以投案自首、合伙参与挪用公款26万元的莫须有罪名向盱眙县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据此判决,盱眙县建行对其做出限期调离直至辞退的处理。该案件经过举报人宋扬多年的艰辛上诉、申诉以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申诉人宋扬系举报他人犯罪的举报事实,依法改判其免于刑事处分。(二十年后,原江苏省盱眙县建行行长李峰终于现在良心发现,承认了自己当初做伪证、报假案、没有向检察机关如实说出宋扬向他实名举报他人犯罪实情及陷害举报人宋扬的种种错误做法,并先后通过中间人连续多次给举报人宋扬写来了数封请求原谅他的忏悔信件和1000元的封口费用,希望宋扬能够不计前嫌,放他一马,不要再去为此事情告他了。并称自己已经是76岁快要死的人了,最终不想死在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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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盱眙建行依据法院判二缓二对举报人宋扬做出来的辞退决定

【正文】

1994年5月下旬,举报人宋杨连续多次实名去向当时的盱眙县建行李峰行长反映其所在的储蓄所主任王忠岭和储蓄员曹善寿俩人有合伙贪污储户存款利息、透支储户活期存款和吸储不入账等严重经济违纪问题,并提供了大量有力的相关实物证据,请求县行立即派人前去调查并处理一下,当时在职的盱眙建行行长李峰借口以证据不足为由,先后三次将去他办公室向他反映问题的举报人宋扬从其办公室里轰出,而且在当晚召开的全行职工会议上多次公开批评和辱骂宋杨素质差,没事找事,其后他不但迟迟不予及时调查处理宋扬向他揭露所反映的问题,反而暗自私下里通知被举报人被反映人进行串供销赃,有意给被反映人消灭证据和栽赃陷害举报人宋扬留下充足的时间。

1994年6月10日上午,盱眙县建行将宋杨和被反映人王忠岭一起由桥西储蓄所调出,同时任命王忠岭同志都梁所主任职务,此职务一任就是三年(具体见2014年6月9日下发的盱建银94第24号文),当时,宋杨感到担心害怕,就去县建行责问李峰行长是何意?为何不但没有处理被举报人,反而将其调离后继续在其他银行任主任职务。李峰说,我就是不处理,看你宋扬能够把我怎样!双方还为此在李峰的办公室里争执起来。当听说宋扬身上还有其它证据材料,称如果县建行不及时处理的话,他将继续地去向省、市建行乃至检察机关举报反映时,李峰行长又慌忙的改口说:“你不能够这样去做!我马上就会派人去调查处理的,你千万要沉住气,不要着急,更不要对外宣扬这个事情。”

一直拖到2014年6月21号(距宋扬实名举报已经接近一个月时间了),也就是说等两个被举报人将宋杨向县行领导所反映举报的问题及所贪污的存款利息全部退回给储户,并且已经将宋扬卷进去了以后,盱眙县建行才开始决定去找王、曹二人谈话,而此时王、曹二人已经串供好了他们一口咬定宋杨也参与了作案。理由是宋扬打条子拿了503元的利息赃款。盱眙县建行仅凭王忠岭、曹善寿二人串供所说的一切和有宋杨在不知情中所办理的几笔正常业务及6月13日晚上在所主任王忠玲家被逼所拿的503元利息赃款,便把宋杨与被举报的王忠岭、曹善寿一起交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期间工资分文未发,在此后盱眙建行向检察院递交的所有材料中,彻底否认了举报人宋扬是向行长李峰举报他人犯罪的客观事实。检察院在未作任何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又以合伙挪用公款26万元的莫须有罪名硬将本是举报人的宋杨无事实的说成是投案自首,列为第二被告向盱眙县法院提起公诉,在1995年9月的案件庭审过程中,李峰行长拒不出庭证明宋杨当时向他举报他人犯罪的客观事实,相反他还做了大量的不负责任的伪证来陷害报复举报人宋扬。

1996年2月,盱眙县法院又以投案自首、合伙挪用公款26万元的罪名,无事实地判处举报人宋杨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被举报的王忠岭是判三缓三,曹善寿是判二缓二。判决书是1996年2月份下发的,直至1996年6月20日宋扬才收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依据此判决,盱眙县建行最终对举报人宋扬做出限期调离直至辞退的处理。

该案件经过宋杨多年的艰辛上诉、申诉,1997年4月24日,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认定申诉人确系案件检举揭发人的事实基础上以(1996)淮发告刑再字第1号判决书做出终审判决:申诉人宋杨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免予刑事分。

【同期声】栏目记者采访宋扬

宋杨称,“我是此案的举报人,非作案同伙人,更不是投案自首,这是一个无须争论的且改变不了的铁的客观事实,江苏省建行、淮安市建行及许多案件知情人均可以作证。而且国家的法律审判机关也已经就此案件做出了判决,并判处我是免于刑事处罚。但盱眙县建行却借此把我给辞退了。当时盱眙建行处理我的依据是法院判二缓二和所拿的503元利息赃款。法院改判后,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劳动局和江苏省财政局等五部门于1990年12月5日联合下发的苏法【刑二】(1990)115号文《关于1977年以来判处的经再审改判的刑事案件善后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对改判免于刑事处分的当事人,原系固定职工的,如果原以给予开除处分,改判后由原单位先行复议该处分决定,复议后如果不予处分或低于开除处分的,应收回安排工作或办理退休手续;如果原无处分的,改判后应先将当事人收回,凡不再给予行政处分或低于开除处分的,均应安排工作或办理退休手绣。这类人员凡安排工作的,工龄继续计算。原系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符合回原单位安排工作且原合同已期满的,应与原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龄亦应连续计算。辞退明显是低于开除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0月10日也以(刑二)发(1987)25号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对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于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工作,原来有工作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移交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原来没有工作的,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对善后工作长期没有落实的,继续申诉的,人民法院应报告党委责成有关部门切实解决。(目前此文件均还有效)

据此两个国家政策性红头文件规定,本人于1997年6月向盱眙县建行提出要求回行上班的请求,被告知,法院判决无效,最高法院文件和国家政策性文件没有用,我们当时是按照银行规章制度来处理你宋杨的,以前处理你的辞退决定我们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它是某领导人的个人行为,虽然你举报的事实存在且举报在先分赃在后,但是你有合伙私分利息的动机,遂于1997年7月20日对本人的申请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复议。向淮阴建行提出复核请求,被告知,你宋杨虽然没有参与私分利息,法院也判你免于刑事处罚了,但它并不影响我们对你的处理。副行长潘洪生还竟然对我说什么银行是属于特殊行业,可以不受国家法律法及相关政策规制约,要我不要拿判决书和国家政策性红头文件在他面前晃来晃去的,并告诉我说,国家的政策对于他们无效,省高院五部门和最高法的文件对他们来说,也是无效。称,我们执行的是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处理你宋扬是因为你违反了银行的规章制度,而不是因为你被法院追究责任。1998年4月22日淮安市建行作出维持盱眙建行处理决定的复议,去省建行被告知:即使落实政策也是淮阴市建行为你落实,省行是不会过问此事的,因为你的人事关系不再省行,在淮阴市建行。明确告诉你宋扬,你是案件举报人,性质与其他二人不一样,如果当初你不拿503元利息,非但不处理你宋杨,而且还要表扬你宋杨。回去你把拿利息的事情说清楚了就行了,对你的处理情况,省行通报里写的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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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性红头文件

“199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苏高法【1999】28号文的方式,对1990年五部门联合下发的《若干意见》中的当事人工作安排、工资补发和经济补偿、养老保险等规定进行补充修改,再次明确:对改判免于刑事处分的当事人,可以参照改判宣告无罪的当事人的解决办法解决工作安排问题。但是原系固定职工的,如果原已给予开除处分,改判后由原单位先行复议该处分决定,复议后如果不予处分或低于开除处分的,应收回安排工作或办理离、退休手续。这类人员凡安排工作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拿着修改完善后的《若干意见》,本人再一次的去找建行提出要求回行上班的请求,但是,一直没有任何结果。

而据我了解:在我之后的淮安市建行许多人的问题都已经得到了解决,就我一个人的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如原涟水县建行行长杨冠章被法院判二缓二,现依然在建行上班。洪泽建行行长魏久富一审被判实刑,已被开除公职,法院改判免于刑事处分后,淮阴市建行先将其收回来并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江苏省建行副行长杨海泉被判缓刑依然留在建行上班。当我对此向淮阴市建行提出上述三人均有罪,有的还被判缓刑为何继续留行上班或办理退休手续时,得到的回答是:你跟他们性质不一样,你是你,人家是人家,你是不可以跟他们比的,人家是行长,而且他们都是有社会关系的,你宋杨要是有,我们同样也会让你回来上班的,至于杨海泉,他是省建行副行长,他被判缓刑能够留下来上班并办理了退休手续,那是省建行的事情,这个我们管不着,具体你去省建行问去!”。

“我是案件举报人,非作案同伙人。盱眙县建行原来处理我的【判二缓二】的事实依据已经不存在了,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政策规定,建行应该将本人收回并安排工作,但是,二十年多年来,本人的所提出来的请求一直没有能够得到解决与重视,去建总行和最高院上访,都是要求我回去找地方建行处理。2014年8月份,我通过国家信访网提出要求盱眙县建行按照国家政策落实我的工作问题,2014年11月26日,盱眙县建行对我提出要求按照国家政策落实我的工作请求斗胆的做出‘你要求建行盱眙县支行按照国家政策落实你工作问题的诉求,我行不予支持’的答复。我真的不知道法院判决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淮安市建行这里究竟有没有用处。别人被判实刑已经被双开除了,后在法院改判免于刑事处分后工作都能够得到及时的落实与恢复,而我的事情为什么就不能够得到落实!难道说就是因为我没有关系吗?”。面对记者的采访宋扬显得很是无奈。

为此,宋扬也去北京建总行反映多次,建总行让其直接回江苏找江苏省建行处理。江苏省建行在接待宋扬几次后,无任何结果给出的口头答复是:《江苏省高院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国家政策性文件可以适合建行任何人,但就是不适合你宋扬。你是你,别人是别人。在北京上访期间,宋扬和其他进京上访的访民一样,也曾多次的遭受到江苏省及盱眙县地方政府派出的维稳人员的拦截与围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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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建行给举报人宋扬发出的公开不执行国家政策的函件

【正文】

宋扬的遭遇只是当今中国普通民众悲惨处境的一个缩影,地方贪官污吏腐败横行,置党纪国法,良心道德于不顾已完全趋于公开化、合法化,他们之间普遍存在着上下勾结,官官相护,自以为是的乱象。他们平时欺压平民百姓,强奸民意,在老百姓面前作威作福,为所欲为,可谓是沆瀣一气,狼狈为奸。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也已经成为他们惯用的伎俩了。各级司法部门,更是置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于不顾,他们常常又是以法律为挡箭牌,表面上很会伪装自己,处处显得高大尚,伟光正,其实,背后里却干着各种坑蒙拐骗和强奸民意的事情,并公开公然的制造各类冤假错案,是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淮安市建行居然斗胆的敢公然违背国家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可以说就是在明目张胆的拒不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是在对抗国策。应该说此举是一种最新的集体腐败的表现形式。试问一下,淮安市建行有关负责人,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你们不执行!那么你们要执行的是谁的政策!!我们认为淮安市建行这样做的最终目的就是想借此给宋扬播种仇恨社会的种子,从而以此达到激化社会矛盾的目的。实属是一种最新的集体腐败表现形式。

“江苏省高院联合五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是江苏省目前关于法院改判各类刑事案件善后工作及其落实政策的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性红头性文件。全省都在执行这个政策。像你这样情况不仅仅在我们淮安市不存在,相信就是在江苏省也是绝无仅有的事情,法院判决、国家政策没有用,那你去问问淮安市建行领导人什么有用!问问它们还是不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淮安市建行!即使不是共产党领导的建行,只要是在中国大陆发展(包括外资企业在内),它也得要无条件的执行共产党制定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有无法律责任,国家法律已经对你宋扬做出判决,什么你免于刑事处罚和别人免于刑事处罚性质不一样,有关系就可以回来上班,没关系就不可以回来上班。法律面前讲究的是人人平等的。别人免于刑事处罚就能够回行来上班,你宋扬为什么就不可以!!你们淮安建行领导人胆子也忒大了吧!估计它们是吃了豹子胆了,居然敢连法院判决及国家的政策都拒不执行。现如今是法制社会,一切都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是由不了他们胡来乱来的,你应该就此事逐级向上级建行申请反映。相信江苏省建行会按照国家政策就你所反映的问题给你一个满意答复的。除非他们不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建设银行,就算是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它也得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政策。这个是由不着他们胡来乱来的。”淮安市中级法院负责接访的某领导人告诉宋扬说。

“关键是你们银行属于条块管理单位,人事任免权不在我们地方,如果在我们地方的话,很简单的,你建行行长先不用上班,等把宋扬的事情处理好了以后再上班,我看他还敢不敢如此的故意刁难你宋扬了,别人被判缓刑、免于刑事处分都能够继续留在银行上班,或者说是为其办理了正常的工作调动与退休手续,你宋扬也是免于刑事处罚,没有刑事责任,为什么就不可以回行上班!什么你免于刑事处罚和他们免于刑事处罚性质不一样,有关系没关系的。说白了,它们就是在借此变相的打击报复你宋扬,现在是法制社会,不是胡来乱来的社会,一切均依法办事。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必须是无条件的,这个事情你可以直接去向淮安市建行的上级行===江苏省建行或者是建总行反映,相信他们会对你的事情认真负责任的,因为,他们毕竟也是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的一、二级银行组织机构,是不会由着淮安市基层建行胡来乱来的。”淮安市人大一位负责人在接待前去上访的宋扬时说。

一位资深的媒体记者在结束盱眙采访之后,曾经不无感慨的说:“目前,应该说是有一种无形的社会力量在抵御着对宋扬案件的申诉、复查与平反工作的进行,错,就让它继续的错下去。因为这个案件从头到尾它就是人为炮制出来的一个赤裸裸的冤假错案,它后面所涉及到的事情太多了、也太复杂黑暗了,可以用【触目惊心】这四个字来形容。据我们了解:当初第一个做伪证、陷害举报人宋扬的原盱眙县建行行长李峰已经委托中间人给宋扬写来了多封忏悔信件和威胁宋扬不要再就此案件进行申诉、上访的信件,并且同时给宋扬转来1000元封口费用。而更让人们深感沉重的是,现如今还有多少类似于宋扬的冤假错案在被各地司法部门严严的捂着盖着!究竟还有多少类似的冤假错案正在神州各地频频发生!这个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个社会如果想稳定,它不是下几份文件,喊几句口号就能够实现的,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如今的社会公平正义都哪儿去了?诉讼官司打不赢;依法治国的精神哪儿去了?老百姓有了委屈却告状投诉无门;依法治国的精神又哪儿去了!法院判决及国家政策性文件到了基层建行却执行不下去。法之不公,民之不宁。民若不安宁,则国将不太平。贪污腐败,乃国之大患也。腐败不除,法度将永远难行。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宜疏而不宜堵。法者,国之利器也。试问宋扬一案的相关司法公职人员及江苏省建行、淮安市建行的相关领导人,你们是怎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是怎么做人民的公仆的。平时又是如何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平时唱高调,喊口号,行动起来不对套,说轻了叫不负责任,往重了说,这就叫渎职。面对举报人宋扬多年来的呼声,你们不感觉有愧吗?

宋扬实名举报他人犯罪被有罪、被辞退的案子现在已经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我们相信他的事情迟早会通过媒体渠道反映到中央高层那里。作为地方基层建设银行的官员,我们奉劝你们还是以解决宋扬多年来的合理诉求为妙,也请你们不要在处理宋扬事情上心存任何侥幸心理或者说是耍任何小聪明而因此自毁前程。更别自以为天高皇帝远自己就可以为所欲为,胡作非为了。目前,国内反腐败的大趋势、大气候均摆在这里,建行内部存在的问题,自己查总比别人查强,下面查总比上面查强。孰重孰轻!其严重程度,相信你们会比谁都清楚的。

俗话说的好,得民心者得天下,这已经是千年不变的永恒规律。谁伤害老百姓就等于是在伤害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与形象,这个最简单的道理相信大家都是应该懂的。

而值得一提的是,二十年前以盱眙建行名义向检察机关报假案、做伪证、拒不承认宋扬是举报人的原江苏省盱眙县建行行长李峰终于良心发现,现在他到处在寻找中间人去找被其陷害多年的举报人宋扬说情,称他已经是76岁快要死的人了,不想最终死在外面,希望宋扬能够对他当初的错误行为放他一马,并委托中间人给举报人宋扬递来了三封忏悔信件和要求宋扬停止继续申诉上访的1000元封口费,答应宋扬只要收下钱,能够放他一马,其它事情一切都好说。信中承认自己由于一时头脑糊涂当时没有向办案人员说清楚宋扬是建行桥西储蓄所案件举报人的实情。最后,李峰在信中还忘不了威胁举报人宋扬说:“关于你向我举报他人犯罪的事实,这个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事情,你宋扬只要接受了我现在提出来的条件不去上访上告跟我来软点,我可以出面去有关部门替你说出当初你向我举报他人犯罪的实情来,如果你不听我的,依然跟我来硬的,那对不起,你只有一直的冤屈下去吧!我不帮助你说出你当初举报他人犯罪的真相来,你想翻案,做梦去吧!”宋扬让李峰去检察院、法院和纪检、上级银行组织说去,李峰说他不敢,那样检察院和法院会追究他报假案、做伪证的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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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给举报人宋扬写来的威胁恐吓信件节选

【结束语】

宋扬是本案的举报人非合伙人,这个已经是不需要有任何争论与怀疑的铁的事实了,没有他的举报,就没有需要建行桥西储蓄所案件的出现。江苏省建行案件通报也承认这一事实。如今,他因为实名举报他人犯罪反遭到如此陷害,后申诉虽然改判,有国家、省的政策规定,建行就是不予落实他的工作政策,难道非有人情关系,社会关系才能够安排工作。 难道建设银行特殊的连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都不适用了。不怪老百姓说:“我们老百姓现在办事咋就这么难呀!原来是难在这里呀!”

纵观宋扬所反映的问题,至今为何迟迟不能够得到正确解决的原因,我们认为这是与当时的淮安市建行个别领导人顶风违纪、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和严重的官僚主义思想是分不开的。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其实也就是一个,是在借假公济私之名,行变相打击报复举报人举报他人犯罪之实的另一种新型的集体腐败的表现形式。

在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与健全的今天,江苏省淮安市建行在对待举报人宋扬落实工作政策这件事情上为何敢公然的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于不顾!敢于如此公开的对抗国家政策,对举报人宋扬近二十年来的合理请求敢不闻不问,不理不睬,他们的底气究竟【牛】在哪里!!逆天的勇气又在哪里!!为什么在宋扬之后被判实刑已经开除公职(后改判免于刑事处分)、及被判缓刑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都能够被继续留在银行工作或为其办理了正常的工作调动与离退休手续,而同样是免于刑事处分的宋扬却被辞退了而至今工作问题不能够得到落实与解决,在此顶风违规的后面是否还隐藏着更多更大的不可以告人的集体腐败秘密,建议江苏省纪委、新组建的监察委、江苏省建行及淮安市纪检、检察部门能够就此事情介入并彻底的去调查了解一下,国家法令、政策到淮安市建行这里就执行不下去了。看看问题的结症究竟出现在哪里!是什么原因导致这起正常的落实工作政策事情拖了二十多年而得不到解决。

同时,也希望江苏省纪委、新组建的监察委和江苏省建行、淮安市建行领导人能够认真的正视这个久拖不决的历史遗留问题,并从“严党纪、扬法威、顺民心”这三个方面入手。自觉启动追责、问责程序,并就此案件善后落实工作政策情况做出新的调查处理结果来,以给案件举报人宋扬一个明确的说法与交待。

对于该事件的最终处理情况,后续事情我们将会继续的予以跟踪报道。

【责任编辑:SH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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